宠物可以上公车吗?
当然不可以啦! 先给答案,根据《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设立隔离设施的场所,应当经同意。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许可证。对禁止携带犬只进出的公共场所,有关经营单位有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下面来具体看看这个《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都是怎么规定的吧~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定,承担养犬义务。
第十二条 拟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持有下列材料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一)个人在常住地养犬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住所证明以及犬只照片;(二)单位在住所地养犬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犬只照片;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核发养犬登记证件、标牌。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发给犬只登记证和犬牌,并对注册登记相关信息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未登记犬只不得上路。
第十四条 养犬许可证件和标志式样由市公安局确定。
第十九条 禁止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 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季节、时段的特点,制定并公布重点区域、场所和重点路段禁养烈性犬的时间段,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经登记的犬只擅自出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有非法所得的,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非禁养烈性犬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寄养异地;逾期未处理的,依法没收犬只;(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区从事犬类养殖、交易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