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禁养犬怎么处罚?
一、关于“饲养”的认定 《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允许非禁止养犬的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为犬只犬类疫苗接种;(四)用犬链(绳)牵领并有效牵领; (五)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孕妇和儿童; 第二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必要的仪器设备、设施和兽药;(三)有经过兽医基本技能培训的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出售、收购活动物未办理检疫手续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二)出售、收购未经预防接种的动物;(三)出售、收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关于犬类的免疫问题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犬只每年均需接种兽用疫苗,取得《宠物犬标识卡》或《犬型标签》后,方可外出。否则,将被视为违法。
1、养犬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15日至4月15日,持户口簿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二张一寸照片。
2、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确认后,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的,还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发给《准养证》,凭证遛狗,否则将被没收犬只。 三、关于犬类的执法问题 根据《北京市禁止擅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公安机关是负责养犬管理的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实施本市范围内重点管理区养犬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工作; (二)负责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 《动物防疫法》也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79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执业注册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给动物诊疗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