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的医疗纠纷如何解决?
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错实施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可见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即包括医院及医生但就本案而言,首先应该区分宠物医院和一般意义上的动物诊所的性质与功能不同,其医疗服务对象也有区别,前者主要面对人类提供疾病诊疗服务;后者则是面向动物从事动物疾病的诊治以及动物保健等相关的服务活动,虽然我国目前尚无对动物医院的专门性定义或者管理办法出台,但是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却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北京)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为动物医院、动物门诊(所),是指以诊断动物疾病,治疗动物伤病,预防动物疫病发生为业务,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动物疾病诊疗活动的机构.
因此,从上述的规定来看,该动物诊所显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动物诊所的设立需要取得省级政府的同意,而本案中这家动物诊所则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更谈不上取得了什么省里的批准了所以这种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许可的动物诊疗中心,其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什么意外后果的话,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首先你得拿出证据证明他们存在过错否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对于狗主人来说可能他比较关心的是如何来索赔的问题,但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如果狗是在家里面死亡的那么作为主人的话如果没有其他的什么证据,除非能证明是由于诊所的过错导致自己家的狗死亡的这个情况以外,很难再向别人来索赔了因为毕竟现在动物跟人不一样,你不可能拿他跟人类的医疗事故来相提并论当然,狗的主人如果有其他方面的证据能够说明问题的也可以去寻求法律的救济。至于赔偿数额方面,因为没有具体的病历之类的材料,所以不好判断。